乌翠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填表单位:乌翠区教育局 | 填表日期:2025年 3 月 17 日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限 | 责任单位 | |||||
全社会 | 特定范围 | ||||||||||||
1 | 义务教育招生 | 招生时间、招生范围、报名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这条规定为义务教育招生在入学方式、保障入学地点及特殊群体入学等方面提供了关键法律依据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关乎众多家庭及学生切身利益,影响范围广,属于需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应主动公开。第二十条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其中第(十一)项为“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及实施情况显然在此范畴,所以相关部门应依法主动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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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义务教育学校名录 | 学校名称、学校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公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义务教育虽免费,但学校名录关系到教育资源分配,是公众广泛关注且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如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信息一样,需主动公开,让公众了解义务教育学校的布局等情况。同时,也契合第十九条规定,即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应主动公开,义务教育学校名录与家长为孩子选择学校、了解教育资源分布密切相关,所以应主动公开 。 | 乌翠区教育局 | 区政府网站 | √ | 乌翠区教育局 | ||||||
3 | 招生政策 | 各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随迁入学子女办法;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的政策解读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强调,对于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招生政策直接影响众多学生及其家庭,明显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调整,广大家长和学生迫切需要知晓,符合该条款主动公开的要求。第二十条第十一项规定,行政机关要主动公开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招生政策作为教育领域至关重要的政策内容,其公开属于此条款明确规定的范畴,相关部门必须主动公开,从而充分保障公众对教育政策信息的知情权,确保招生工作在阳光下进行。 2、《教育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单校划片)。对于城市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可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多校划片)。此条为招生政策中确定招生范围提供依据,保障学生免试就近入学。第二条“有序确定入学对象”:规定单校划片学校采用对口直升方式招生,即一所初中对口片区内所有小学毕业生直接升入该初中;多校划片学校,先征求入学志愿,对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初中,学生直接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初中,以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学生。这明确了招生政策中入学对象确定的规则与方式。第三条“规范办理入学手续”:强调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管理措施及违规处理办法等内容。为招生政策制定规范流程及要求,确保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3、《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二、明确公开内:该部分明确要求,学校应主动公开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招生政策直接关系学生入学,属于学生及家长高度关切、与学生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关键内容 ,所以学校需按此规定公开招生政策,确保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三、突出公开重点:其中强调要把招生、收费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信息公开重点内容。招生政策作为招生工作的核心指引,是招生热点问题的关键部分,必须按要求进行公开,满足群众对招生政策信息的需求,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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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招生范围 | 招生范围、学区划分详细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招生范围的划定关乎众多家庭子女的入学安排,涉及公众利益调整,是广大家长和学生需要广泛知晓的重要信息,所以行政机关有责任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第(十一)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招生范围作为教育招生政策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教育领域信息范畴,通过公开招生范围,保障公众对教育政策实施情况的知情权 。 2、《教育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科学划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单校划片) 。此规定明确了以多种实际因素为考量,科学合理地为初中划定对口小学范围,确保就近入学原则的落实。 - 多校划片补充:对于城市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可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多校划片) 。针对特殊区域情况,提出多校划片这一补充方式来确定招生范围,以适应不同地区的教育资源分布状况,保障免试就近入学工作顺利开展。 3、《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二、明确公开内容”:该部分明确要求,学校应主动公开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招生范围直接决定学生能够就读的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所以学校需依据此要求,将招生范围相关信息主动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使招生工作更加透明、公正 。 虽然意见中未以明确条款序号规定,但从整体框架来看,此内容符合该部分对公开内容的界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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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促进体检时间,医疗机构名单、体检合格标准;认定结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方式、常见问题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此条明确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并阐述取得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为认定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第十一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如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等。该条为不同类型教师资格认定设定学历门槛,是认定教师资格时审核学历条件的关键依据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针对法律实施前任教教师的特殊情况,提供过渡性规定,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平稳衔接 。第十三条:明确教师资格认定的主体,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清晰界定不同类型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负责主体,保证认定工作有序开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同上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规定了教师资格分类,包括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等 ,明确了不同类型教师资格认定的种类区分,是认定工作分类开展的基础。第六条:强调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这为认定教师资格时审核教育教学能力及身体条件提供细化标准。第七条:指出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如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对各类教师资格认定所需学历进行明确,是学历审核依据。第十三条:明确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清晰界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认定主体,确保认定工作有序开展。第十六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明确认定审查期限及结果处理方式,保障申请人权益。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要求进一步细化,包括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等方面 ,为认定过程中考查教育教学能力提供具体标准。第九条:指出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要求,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明确语言能力方面认定要求。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材料 。明确申请所需提交材料,规范申请流程。第二十四条:明确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教师资格,应当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加盖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 。规范教师资格证书格式及盖章要求,确保证书权威性和规范性。 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条:“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明确了教师资格证书的法定地位与作用,表明教师资格认定后所颁发证书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强调其作为持证者具备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意义,是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意义及成果体现的重要依据。第四条:“教师资格证书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此条对教师资格证书类型进行分类,与教师资格认定的类别相对应,为教师资格认定按不同类型开展及后续颁发对应证书提供清晰的类别依据,确保认定与证书颁发的一致性和准确性。第五条:“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规范教师资格证书的印制主体,这意味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完成后,所颁发的证书需遵循统一印制要求,保证证书规范性与权威性,是教师资格认定成果呈现的规范依据。第七条:“持证人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持证人在认定机构未撤销或者丧失其教师资格前长期有效。”明确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与教师资格认定的效力相关联,说明教师资格认定后所赋予的教师资格在符合条件下长期有效,为教师资格认定效力的持续性提供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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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普通培训及测试 | 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的通知;测试结果查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若此类普通培训及测试是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主导或监管,会影响公众提升技能、获取知识等权益,涉及公众利益调整,公众广泛需要知晓培训测试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以决定是否参与,所以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第二十条第(八)项 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如果普通培训及测试涉及收费,那么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属于此条款规定应公开的范畴,需向公众公开,确保公众知情权,保证收费透明合理。第二十条第(十一)项行政机关要主动公开“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若培训及测试与教育提升、促进就业等相关,如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挂钩,那么培训测试相关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属于此条规定应公开的内容,要向社会公开。 2、《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设立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测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省级测试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本地区测试工作规划和管理规定,明确测试站点设置、测试员队伍建设等内容。这意味着省级测试机构有责任将这些规划、规定以及站点设置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应试人知晓,为应试人参与普通话水平测试提供基本指引。此条为测试相关规划、站点等重要信息公开提供依据。第十一条:指出测试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审批。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测试站点的名称、地址、测试范围、测试时间等信息。这明确要求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测试站点关键信息进行公开,确保应试人能够便捷获取这些信息,合理选择测试站点及时间,是测试站点具体信息公开的直接依据。第十六条:明确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虽然此条未直接提及公开,但证书相关的印制、编号及颁发规则属于应试人关心的重要内容,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理应主动公开,以保证测试结果颁发环节的透明度,从侧面为证书相关信息公开提供依据。第十七条:规定测试成绩由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认定。测试机构应当在测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测试成绩报送省级测试机构;省级测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测试成绩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此条清晰规定测试成绩认定及结果公布的时间和主体,为测试成绩及认定结果公开提供明确依据,保障应试人及时知晓自己的测试成绩及认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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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机构队伍 | 督导部门组成、督学名单 | 《教育督导条例》1. 机构队伍、督导部门组成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此条明确了从国家到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承担教育督导实施工作的职责,为督导部门的组成架构提供依据,清晰界定了不同层级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体系中的地位与职能,构建起完整的教育督导机构队伍框架。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强调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这对于督导部门组成后开展工作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予以明确,保障督导机构队伍能够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是督导机构队伍运行的重要依据。 2. 督学名单 第八条:“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督学证书。”该条规定了督学的聘任主体为教育督导机构,从程序上为督学名单的产生提供依据。既然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那么机构对所聘任的督学情况应予以掌握并可在合适情况下公开相关名单信息。 第九条:“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督学。兼职督学在教育督导机构的组织下开展工作。”此条关于兼职督学聘请的规定,同样丰富了督学来源,与第八条共同构成了督学产生的规则,也为形成包含专职与兼职督学的完整督学名单提供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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