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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4-04-15
发文字号:
乌政办规〔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04-15
时  效:
现行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乌翠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翠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5 09:57来源:乌翠区人民政府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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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规〔20241

关于印发乌翠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乌翠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工作实施方案》经区政府二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乌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15

乌翠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退役军人发〔2020〕19号)要求和我区实际,设立乌翠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为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再织一层兜底保障网。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根本举措。帮扶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摆脱困境,对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尊崇优待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工作要求,立足帮助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摆脱困境,加快建立区域统一性、体现优待性、调动积极性的工作新机制,推动形成对象明确、保障适度、规范高效的工作新格局,不断提高救急济难水平,增强困难退役军人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

(三)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安置地政府帮扶援助困难退役军人的主体作用,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挥主责部门的牵头作用,统筹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立足济难解困。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中的或因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灾害、意外伤害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现行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给予一定的帮扶援助。

-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优先纳入保障范围,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体现与其他困难群体的差异,享受优待帮扶。

-强化精准施策。为不同困难类别、不同困难程度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进行建档立卡,采取提供资金、实物以及社会化服务援助等办法,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切实解决现实困难。   

二、帮扶援助渠道

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乌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本区实际,设立乌翠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区财政给予支持;乌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了《乌翠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规范资金运行,鼓励各类组织、企业、社会爱心人士为困难退役军人募集资金。

、组织领导

为有力推进全区困难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关爱帮扶工作问题的解决,形成工作合力,成立乌翠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任:王家志    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鲍洪江    区民政局局长

胡仲鹏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吕红军    区财政局局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柏辰    翠峦镇人民政府镇长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孙鑫刚    区信访局局长

张良武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江雪    乌马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庞太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翠分局局长

   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

高雪野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区医疗保障局局长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下设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主任由胡仲鹏兼任。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民政局慈善会、各镇服务站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统筹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职责分工

区信访局:负责辅助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上访的退役军人进行联合接待、配合政策解释、教育疏导、人员劝返等工作,并协助做好困难对象认定等工作。

区财政局:落实经费保障,将帮扶援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困难退役军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举办退役军人军属专场招聘会,促进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就业。将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军属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统筹用好积极就业政策,帮扶其就业,并协助做好困难对象认定等工作。

区住建局: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实施保障,积极动员房产企业等社会力量进行募捐等工作,并协助做好困难对象认定等工作。

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落实退役军人服务站职责,严格按照基金管理办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初审,对申请人的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等情况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市场监督管理局乌翠分局:负责核查申请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人员的注册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加强信用监管,并协助做好困难对象认定等工作。

区医保局: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医疗救助,积极动员医药行业等社会力量进行募捐等工作,并协助做好困难对象认定等工作。

区民政局:加强对本级慈善会及专项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引导慈善组织积极参与;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生活保障,并协助做好困难对象认定等工作。

    区民政局慈善会:负责保管基金注入、募集和运行使用的原始凭证,立卷备查,确保每一笔基金的申请、审核、使用、拨付、兑现符合基金的管理规定。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困难退役军人军属身份确认、帮扶援助资格审批和实施帮扶援助的协调督导等工作。

附件:1.乌翠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2.乌翠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申请表

3.乌翠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承诺书

                  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15日印发

附件1

乌翠区退役军人

关爱扶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参照《黑龙江省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伊春市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乌翠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加强对基金的管理使用,结合乌翠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金为乌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具体实施牵头单位,委托乌翠区民政局慈善会管理的内设专项冠名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金来源由乌翠区政府专项支持资金和社会募集资金组成。

第三条 本基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基金的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使用范围:关爱扶助范围主要是具有乌翠区户籍、属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直属服务管理范围,并在乌翠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数据库内的人员,且家庭较为困难,原则上以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群体和支出性贫困家庭为主。原则上每个关爱扶助对象每年只帮扶一次。

第五条 成立“乌翠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项工作。基金管委会主任由区政府主管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区民政局慈善会相关同志担任,委员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和区民政局慈善会及相关人员组成,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基金募集

第六条 关爱扶助基金来源以财政注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以及区民政局慈善会和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动员社会各界捐赠。

第七条 募捐应严格履行捐赠手续。接收捐赠工作由区民政局慈善会负责,财政注入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注入指定账户。现金捐赠应当向捐赠者开具黑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转账捐赠实际到账后,以银行转账凭证为依据向捐赠者开具黑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确保基金管理使用准确无误、公开透明、账目清晰。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关爱扶助基金运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科学统筹、量力而行、精准使用,立足尊崇优待、突出救急济困、彰显褒扬激励。

第九条 关爱扶助基金适用情形和标准:

(一)关爱扶助对象因遭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性灾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视困难程度给予其500至1000元的临时救助。

(二)关爱扶助对象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其他严重伤害的,在享受政策性医疗保障后,个人自付在5000元以上个人或家庭无力承担的,当年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至3000元。

(三)关爱扶助对象因突发性灾害罹难,视家庭困难情况给予其家庭500至1000元的一次性抚慰金。

(四)关爱扶助对象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或退役军人子女满18周岁但因伤、病、残等原因导致就业困难的人员,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以及有创业需求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予以一定资助,当年内资助总和不超过2000元。

(五)关爱扶助对象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脱贫攻坚、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经济社会发展各行各业示范带头表现突出的,根据贡献大小、表现情况、影响程度等给予本人或家庭500至1000元的关爱奖励。

(六)其他适用于关爱扶助的情形,由基金管委会成员针对具体情况提出,经基金管委会审核通过后,结合实际开展关爱帮扶活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黑龙江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不支持不配合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等行为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关爱扶助基金或拒不配合相关调查及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资料的。

(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解除后不足1年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关爱扶助的。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

由申请人本人或代理人向其户籍所在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帮扶申请,填写《乌翠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求助申请书,申请人户口复印件,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二)求助人为非退役军人本人的,需提供能够证明退役军人与求助人之间家庭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低保人员需出具低保证复印件,低收入家庭需出具区民政局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四)与当事人身份证信息相符的银行卡复印件(需写明户名、银行卡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

(五)区民政局出具的救助对象本年度救助情况凭据复印件;

(六)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如军人伤残证,意外事件证明材料,见义勇为公民认定书,医院出具的患者病历及病情诊断书,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已享受就业扶持、未就业有关材料及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七)基金管委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审核审批办理流程:

(一)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困难有关情况采取入户走访的形式调查核实,并完善相关辅助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符合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条件的,在申请人生活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经办及相关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二)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报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的申请表和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条件的,由经办人及相关领导签批后,报基金管委会审批。

(三)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召开基金审批会,对收到的待审批材料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基金发放。基金管委会对关爱扶助基金申请进行审批后,由区民政局慈善会将关爱扶助基金打入申请人个人银行卡,也可采取举行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发放仪式的形式,现场发放。

第五章 基金监管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慈善会负责保管基金注入、募集和运行使用的原始凭证,立卷备查(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保管经区民政局慈善会盖章确认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确保每一笔基金的申请、审核、使用、拨付、兑现符合基金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基金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基金财务管理遵循合法、公正、透明原则,募款信息、关爱帮扶情况、资金拨付兑现等情况通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民政局慈善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实时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事项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区民政局慈善会负责执行和解释。


附件2

乌翠区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照片

政治面貌

籍贯

婚姻状况

文化程度

服役部队

入伍时间

退役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家庭住址

家庭类别

□低保户 □特困人员 □建档立卡贫困户 □三属 □其他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月报酬收入

申请

理由

                                 

                                

                                      本人签字:

                                      


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

区慈善会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经办人:            负责人:         

                         

区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

经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救助                      元。

主任:                            副主任(慈善会法人):

附件3

乌翠区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申请承诺书

翠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本人于        月入伍,        月退出现役,现因                         ,在落实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政策后,本人生活仍特别困难,现向翠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救助。并承诺:提交《乌翠区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申请表》内容填写真实、提供相关材料准确,同意并接受各级组织对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查。

承诺人:

  

       关爱扶助基金审批、发放流程图

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初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中心审核

区关爱扶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公示

基金发放

乌翠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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