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锦山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农户:
为实施乌翠区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拟征收锦山村土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位于乌翠区回笼湾大街南侧,锦山村西侧,电蓄热车间东侧,南临伊春林业发电厂位置建设,占地面积39339.65平方米,拟占用的土地最终面积及位置以土地现状调查并结合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最后确定的数据及勘测定界区片功能图为准。征收目的是公共利益需要,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锦山村集体土地6686.46平方米,国有土地32653.19平方米。
一、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乌翠区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乌翠区农业农村局
二、征收范围、位置
乌翠区回笼湾大街南侧,锦山村西侧,电蓄热车间东侧,南临伊春林业发电厂。
三、使用土地现状
此次使用土地共计3.9339公顷,其中:国有土地面积3.2653公顷,村集体土地面积0.6686公顷。
四、征地目的
工业用地,用于华能伊春热电有限公司临时煤场改建正式煤场项目。
五、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按照《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伊政规(2023)5号)要求,使用国有农用地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区片编号YCS-6、62元/㎡、YCS-8、50元/㎡),其中,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抢栽抢种抢建行为、违规占用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闲置土地和未按规定利用土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不予征收。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地上物种类补偿根据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政府依据《勘测定界成果》,以及对现场地上物实际调查登记、认定的结果,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标准。
(三)支付对象和方式。支付对象为土地使用单位及个人和地上物所有者,补偿费用由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政府按照补偿发放程序于签订补偿协议后3个月内,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支付至被征地人指定账户。
六、安置对象
本次征地未涉及失地农民,无需社保安置。
七、其他事项
1、《乌翠区华能伊春热电有限公司临时煤场改建正式煤场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2、被征收人应在公告期内到土地所属区划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工作。
3、在公告期内,被征收人认为本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向乌翠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要听证的,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相关条例,依法向乌翠区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4、该项目征收范围外,间接影响项目施工及发展和因项目建设影响后续正常生产经营使用等情形,经论证后可一并纳入征收范围。
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