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我市“保交房”项目专题会议精神,发挥公积金在保民生、保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市公积金中心认真开展政策梳理和研究工作,拟制定如下保交房支持政策。
一、将委托银行落实保交房配套资金支持情况,作为市住房公积金对受委托银行业务考核的加减分项,列入年度考核中,提高银行重视程度。
二、按照相关规定,在公积金受托银行范围内,采用市场化手段开展竞争性存放工作,并将各银行落实保交房配套资金贷款发放额度,作为竞争性存放考核的重要考核指标。
三、经市保交房工作专班认定,对保交房项目合理的配套融资需求,合作银行应予以支持配合,对存在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拒贷等过度避险行为的受委托银行,取消住房公积金资金存放资格。
四、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保交房,提高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倍数,由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提高至30倍,充分满足缴存人购买住房的资金需求。
以上政策实施期限为一年,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到期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