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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扶持补贴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

发布时间:2024-05-08 08:16来源:乌翠区民政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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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21〕16号

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且评定等级达到一级以上(含一级)的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补助范围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参照执行的符合条件的 公建民营模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和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 难的老年人并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上述机构按其收住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占用床位数给予补助。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并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上述老年人占用床位数给予补助。

申请补助资金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 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养老机 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和《黑龙江省养老机构 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民规〔2020〕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日常监管活动中未发现违法违规等问题。

养老机构申请补助资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法定手续齐全。

2.投入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

3.经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达到一级以上,具体以民政部门发布的等级评定结果为准。

4.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上一 年度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5.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数据,以系统归集数据作为安排补助资金的基础数据来源。

6.上年度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事件且未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补助标准: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和《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民规〔2020〕6号)规定,被评定为一级以上,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分别给予一至五级养老机构每床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补助;入住满15天(含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半个月标准计发补助;入住不满15天的不计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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