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下面将对一些重点进行深入解读,以供各位网络经营者进一步学习。
重点一:明确“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了通过网络提供这些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登记。典型劳务类型主要有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明确为“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并且进一步规定,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为从事网络经营的自然人主体的市场登记问题确立了标准。
重点二:明确“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经营者的责任义务
《办法》基于直播带货中平台的行为属性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论网络直播平台原本或在其他场景下是否属于网络交易平台,只要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与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性质相同的行为,就应该承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责任制度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的适用。
重点三:细化了平台经营者的信息报送义务
《办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在每年的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身份信息,并且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为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之间进行信息沟通交流的机制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有效监管,提供了坚实基础。
重点四:对平台强制“二选一”问题设立具体明确的规范
《办法》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有效保障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重点五: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条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同时,《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并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