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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行为合规性指引

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行为合规性指引

发布时间:2024-01-11 09:57来源: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翠分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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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生产行为合规性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DBS23/018—2022)中规定的“有固定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设备和工艺简单,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从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种类之外的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食品生产者”。

二、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各市(地)市场监管局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达到《黑龙江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DBS23/018—2022)要求,使其明确自身主体责任,做好以下方面质量安全控制:

(一)生产加工场所要求

1.生产加工场所周围无污染源或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保持环境清洁;道路铺设硬质材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虫害滋生;不饲养禽、畜等动物。

2.生产加工场所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生活区有效隔离;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顶棚、墙壁防止渗透,在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光滑;门窗闭合严密,门的表面平滑、防吸附、不渗透;地面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易于清洗、排污和消毒。

(二)设施与设备要求

1.具备良好的供水设施;具备符合生产要求的污水排放设施,排水良好;配备足够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清洗设施;配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具备单独存放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生产车间入口处设置更衣室;设置必要的洗手、消毒设施;具有适宜通风措施;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生产加工场所及库房有良好的防鼠类、昆虫等设施,配备适宜的加热、冷藏、冷冻等设施。

2.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和用具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成且表面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避免零件、金属碎屑、润滑油、或其他污染因素混入食品,并易于清洁消毒、检查和维护;有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记录。

(三)卫生要求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进入生产加工区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化妆,不将与生产无关的首饰、手表等物品带入生产区;进入生产区洗手、消毒。

2.生产加工场所内各项设施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顶棚、墙壁、地面有破损时,及时修补;用于加工、储运等的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食品接触面定期清洁、消毒;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及孳生;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生产加工场所外废弃物放置场所与生产加工场所隔离,并及时清除,防止污染及虫害孳生。

(四)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1.查验采购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供应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容器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必要时进行消毒;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2.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污染的风险;对容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建立相应的温湿度控制等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并严格执行;原辅料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干净卫生;生产加工场所的环境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清理,保持整洁卫生;生产设备上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产品的活动部件若需润滑,使用食用油脂或能保证食品安全要求的其他油脂;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与半成品、成品有效分离,防止交叉污染;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产品受到玻璃、金属、塑胶等异物污染的风险。

3.每批产品出厂前按照产品执行标准进行检验,检验项目至少要包含感官和净含量(限预包装产品);在首次出厂销售前、停产后重新生产前、原料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下,提前进行全项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项检验,保留检验原始记录;不具备全项检验能力的,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对出厂检验的所有批次产品留取备检的样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售出后二年。

(五)标签标识要求

预包装产品标签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等有关规定,并标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用标识;散装产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贮存运输要求

根据产品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污染的风险;食品贮存和运输过程中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度变化和剧烈撞击等,防止受到不良影响。

(七)记录管理要求

做好原辅料进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八)人员管理要求

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通过食品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其对产品和质量安全的认识,全面做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录

(一)《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DBS23/018—2022)

(二)《龙江小烧酒小作坊生产卫生规范》(DBS23/009—2019)

(三)《小油坊生产卫生规范》(DBS23/013—2021)

(四)《豆制品小作坊生产卫生规范》(DBS23/014—2021)

(五)《糕点小作坊生产卫生规范》(DBS23/015—2021)

(六)《生湿面制品小作坊生产卫生规范》(DBS23/0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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