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一)提升群众参与感
将本单位掌握的辖区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成果、具有知识产权的数据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与群众共享,能够让群众时刻感受到辖区环境质量的变化,增强群众对生态环境状况的了解,提升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
(二)助力企业发展
节省企业,尤其是民营经济和个人创业者在编制相关报告过程中的精力和财力。减少在某些环节上还需要单独聘请第三方公司出具监测数据的情况,使企业能将更多的资源侧重到自身发展当中,促进企业的健康成长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单位享有知识产权的监测数据和信息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共享,可避免数据的重复获取,充分发挥监测数据的价值,实现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共享监测数据的范围
本制度所涉及的共享数据为伊春市乌翠生态环境局在履行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职责过程中所获取的、享有知识产权且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对外共享的各类监测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噪声监测数据等与生态环境质量相关的数据内容。
三、共享流程
(一)数据需求方提出申请
1.群众或企业若有获取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需求,应向伊春市乌翠生态环境局提交正式的数据共享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明确说明所需监测数据的具体内容,如监测项目、监测点位、监测时段等;阐述获取数据的用途,并保证按照规定用途合理使用数据;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申请时提供)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方式:前往伊春市乌翠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填写纸质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申请受理与审核
1.伊春市乌翠生态环境局在收到数据共享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受理确认,并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
2.受理后,由伊春市乌翠生态环境局负责人会同相关业务负责同志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所申请的数据是否属于可共享范围;
(3)申请人阐述的数据用途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审核期限:一般情况下,审核工作应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数据提供与使用
1.经审核通过的申请,伊春市乌翠生态环境局应在审核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格式和方式提供相应的监测数据。
2.数据提供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申请人指定邮箱;
(2)对于线下申请且数据量较大的情况,可提供光盘、U盘等存储介质进行数据交付;
(3)现场复印。
3.申请人在获取共享数据后,应严格按照申请时所阐述的用途合理使用数据,不得擅自改变数据用途或将数据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同时,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数据,防止数据泄露或丢失。
(四)数据使用情况反馈
1.为确保数据的合理使用,申请人在使用共享数据完成相关工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伊春市乌翠生态环境局反馈数据使用情况。反馈内容应包括:
(1)实际使用数据的具体项目或工作内容;
(2)数据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或不足;
(3)对数据共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伊春市乌翠生态环境局应对申请人反馈的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以便不断优化数据共享工作流程和提高数据质量。
四、监督与管理
(一)伊春市乌翠生态环境局应建立健全数据共享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确保数据共享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二)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改变数据用途、泄露数据或利用共享数据进行非法活动的申请人,伊春市乌翠生态环境局有权收回已提供的数据,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附则
(一)本制度由伊春市乌翠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伊春市乌翠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