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时  效:
名  称:
伊春市乌翠生态环境局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伊春市乌翠生态环境局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4-08-22 15:28来源:伊春市乌翠生态环境局访问量:
字体:

第一条为推进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差异化环境保护监管模式,督促企业其他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进行业领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的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伊春市乌翠生态环境局负责全企业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环境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环境信用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伊春市乌翠生态环境局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进行评价。

第五条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企业环境信息,按照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其环保信用进行评价定级,并向社会公开环境评价信息的管理手段。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措施,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环保标准,履行环保信用承诺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情况的信息。

第六条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的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参评企业的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应当公平、公开、公正,采用初次评价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模式。

第八条企业的环保信用级别分为诚信、良好、警示、不良四个等级,在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依次用绿、蓝、黄、黑标识。环保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分,其中单位环境管理信息指标类别权重20分,环保行政管理信息指标类别权重75分,采用扣分制;环保信用激励信息指标类别权重5分,采用加分制。评价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环保诚信单位;80分(含)-95分的为环保信用良好单位;60分(含)一80分的为环保信用警示单位;60分以下的为环保信用不良单位。

第九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直接评定为“环保信用不良单位”:

(一)单位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的;

(四)因企业环境问题被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六)实施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行为,影响环保信用评价的。直接评定为“环保信用不良单位”的企业,自相关问题整改完毕满2年起,可以根据环保信用评价得分逐年逐级上调环保信用等级。

第十条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知其参加。企业接到生态环境部门通知后仍拒绝参加的,生态环境部门在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掌握的环保行政管理信息,并直接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企业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环境信用等级划分为诚信、良好、警示、不良四个等级,分别对应A、B、C、D四个监管等级。

第十二条对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为诚信的企业,按A级监管等级监管:

(一)开通各项环保审批绿色通道,减少办理时间;

(二)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除投诉举报、专项检查、绩效评估、清洁生产审核、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案件线索交办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三)大幅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如通过信息技术、仪器监控、在线实时监测等方式可达到管理目标的,可免于现场执法检查;

(四)在重污染天气管控和其他特殊时间段管控期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豁免或降低管理等级等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对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为良好的企业,按B级监管等级监管:

(一)有条件的开通各项环保审批绿色通道,减少办理时间;

(二)有条件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除投诉举报、专项检查、绩效评估、清洁生产审核、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案件线索交办外,可减少实施现场检查;

(三)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如通过信息技术、仪器监控、在线实时监测等方式可达到管理目标的,可减少现场执法检查;

(四)在重污染天气管控和其他特殊时间段管控期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有条件降低管理等级。

第十四条对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为警示的企业单位,按C级监管等级监管: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执法监管;

(二)注重通过信息技术、仪器监控、在线实时监测等方式对企业的非现场监管;

(三)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一般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十五条对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的企业,按D级监管等级监管:

(一)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二)强化通过信息技术、仪器监控、在线实时监测等方式对企业的非现场监管;

(三)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伊春市乌翠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分享到:
TOP 打印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