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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8 15:45来源:伊春市乌翠生态环境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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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413

伊春市树利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MA18WA155T

地址:伊春市乌翠区育苗林场

法定代表人:焦东生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乌翠区育苗林场的天山采石场项目从事石料开采加工生产,于2024年3月初建成并投入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没有通过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2024.4.12)、调查询问笔录两份(2024.4.12、2024.5.29)、现场照片、生产视频、销售台账、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公司称重计量单、电费发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环罚告字〔2024〕10号),告知你单位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鉴于你企业积极整改,通过环保验收,我局对你企业从轻处罚,参照《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柒仟贰佰元整(¥2072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伊春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铁力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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