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翠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九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十项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接待来访、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招商洽谈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行为。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五条来我区的工作团(组)的公务接待工作,由区对口部门负责落实相关工作,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请分管领导同志签字后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审批后落实;重要公务接待任务按工作序列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分管领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工作任务。
第六条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等地方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插挂彩旗、不摆放花草,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献花仪式,不得铺置迎宾地毯。
第七条接待经费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八条接待对象需要住宿的,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住宿应当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厅(局)级、县(处)级安排单间,乡镇(科)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鲜花等。除工作需要外,本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不安排住宿用房。
第九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陪餐。陪餐要严格控制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工作陪餐标准为不含早餐,单餐每人次不超过80元,重要的公务活动,接待标准可适当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0%。工作陪餐一般安排自助餐,人数较少或不具备条件的可安排桌餐,但应注意节俭,不能浪费,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安排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酒水。外事接待、招商引资、接待离退休老领导、海外华侨华人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的公务接待活动,可按标准提供地产酒水。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出行应当坚持轻车简从原则,合理使用车型,人数较多时,尽量安排集中乘坐中巴车,严控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要严格区分日常公务接待、专项活动接待。
第十三条日常公务接待费用按照“谁发生谁签字、谁主管谁签字”的原则,实行“一次一签单,一次一结算”的核销方式。接待任务完成当日,由对口接待部门负责同志在接待费用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专项活动接待费用按照“先预算、后评审、再支出”的原则,承办单位负责提出接待预算,报请区级分管领导同志审签,报请区委副书记或区政府常务区长审批。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专项活动接待支出。
第十五条接待单位应凭派出单位公函(或相关文件等)、《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电子发票、食宿费清单等到财务部门办理财务结算,单据不全,不予报销,不得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格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区财政部门按年度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