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政办规〔2021〕4号
关于印发乌翠区全面推行
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乌翠区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一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乌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乌翠区全面推行
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发挥信用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信用监管的现代治理模式,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号)和《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办规〔202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用改革办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让守信者享受更便利的审批服务,对失信者实行“共享即惩戒”,提升企业和群众诚信守约意识,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极简审批服务工作机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信用承诺制,特别是在市场主体准入、企业投资建设等生产许可领域率先突破并逐步扩大应用覆盖面。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规则、标准和程序,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阳光透明、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现代治理模式,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制度层面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信用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就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签署信用承诺书,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条件行为、可以有效防范风险、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可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机制。
(一)适用范围。按照省市要求,明确将容缺式受理、告知承诺制、承诺即开工、办照即经营、承诺即换证这五种类型纳入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范围。实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2.审批只需进行程序性审查,重点是在审批后进行监管。
3.被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条件、标准,申请人可以作出判断。
4.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行政审批事项不适用信用承诺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涉及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调整的,要依法获得授权,推动相关法规、规章立改废释。
(二)信用承诺制适用对象。申请人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信用承诺制进行审批。申请人不选择或者无法承诺的,行政机关不得强制要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信用承诺后,在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提出解除信用承诺制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核后可以终止信用承诺办理方式。
(三)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的情形。申请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评价等级较差或分数较低的,或者因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限内的,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该申请人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三、信用承诺制工作流程
(一)告知。对实行信用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不得有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
1.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名称、方式和期限。
4.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信用承诺内容具有核查权力。
5.申请人书面信用承诺书公开规定、公开范围以及公示期限。
6.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7.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发给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
(二)承诺。申请人根据行政机关告知的信用承诺事项,自愿作出信用承诺的,如实填写信用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已经知晓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信用承诺的全部内容。
2.所承诺的内容和填写的申请人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承诺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5.自愿按相关规定将信用承诺书公开并接受监督。
6.在信用网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失信记录。
7.同意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申请人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伊春)等网站公示。
8.对所作出的承诺表示真实,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将签章的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以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等方式递交行政机关。信用承诺告知书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各保存一份,信用承诺书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由行政机关保存。
(三)公示。按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签字确认的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扫描件在政府门户网站、伊春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黑龙江伊春)等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审查与作出决定。行政机关收到承诺人申请后,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其是否符合信用承诺制要求。
1.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适用信用承诺制情形的,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送达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其申请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行政审批事项信用承诺制程序办理。
(五)开展事中事后核查。行政机关应严格落实信用承诺制审批后续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事项准予办理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及履诺情况进行在线核查或现场核查,并指导申请人及时兑现承诺。
1.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无法提交材料的,由行政机关给予指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对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欺骗情形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主要任务
(一)实施信用承诺事项清单管理。区各单位、各部门依据权限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梳理本部门适用信用承诺事项清单,由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牵头单位:区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区各单位、各部门)
(二)制定承诺细则及格式文本。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在市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分类制定信用承诺制实施细则,科学编制或复用本行业、本系统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逐步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信用承诺标准。要按照统一的格式文本,对已梳理公布的信用承诺事项,逐项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编制信用承诺告知书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规范文本,在伊春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黑龙江伊春)、政务服务大厅等途径公布,方便申请人获取并填写。(牵头单位:区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区各相关部门)
(三)加强分类协同监管。行政机关要针对信用承诺制事项特点,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行业信用评价等因素,分级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不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要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信息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牵头单位:区营商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各单位、各部门)
(四)推进信用承诺信息共享。各部门要打通信息壁垒,依托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按照“谁审批、谁公示,谁监管、谁认定”原则,全面落实信用信息共享各环节主体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及时将承诺信息、审批结果推送至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相关主管部门,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划转事项时明确的审批与监管责任边界,做好审批与监管信息的有效衔接。各行政机关要建立信用承诺制信用信息记录、归集等工作机制,及时向市信用信息共享系统进行推送,强化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场景运用。(牵头单位:区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区各单位、各部门)
(五)建立信用承诺档案。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本部门业务管理系统中,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及时准确地将申请人信用承诺信息与失信信用信息记录至信用档案,同步推送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公示接受监督。(牵头单位:区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区各单位、各部门)
(六)推行“共享即惩戒”模式。推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工作,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和流程,依法依规提升“共享即惩戒”强度,根据实际情形和危害影响,对虚假承诺、失信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给予减少现场监管频次、降低“双随机”抽查比率等激励措施;对不履行承诺的申请人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依法依规实施惩戒。(牵头单位:区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区各相关单位、部门)
(七)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各行政机关要全面梳理本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中的风险点,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要在做好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伊春)网站、市政务服务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强化事前风险防控。(牵头单位:区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区各相关单位、部门)
五、工作推进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21年7月30日前)。各相关单位、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按要求梳理的实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事项清单、信用承诺告知书、信用承诺书,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7月30日前报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电子版同时报送)。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8月31日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逐步完善工作制度和措施,分批有序、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承诺制的应用。加强信用建设、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等改革措施的衔接,实现信用承诺与事前信用核查、事中分级分类监管、事后信用奖惩、信用修复的有机结合,建立有效的闭环管理。同时,要根据事中事后核查情况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变化,对事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阶段(2021年12月31日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持续提升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各项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分别于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工作全面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推进落实。要把全面开展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作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抓好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沟通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做到上下联动,对上要做好与市级对口部门的沟通协调,对下要加强对本地区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因地制宜、高效便民的原则,细化具体举措,完善工作机制,增强推进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三)加强指导培训,坚持典型引领。各部门要组织开展信用承诺制相关政策、典型经验的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充分运用办事大厅、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加强对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宣传典型经验。重点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培训,让广大企业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企业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做好考核评估,强化责任担当。区委、区政府将把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纳入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各单位、各部门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容错免责等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附件:1.乌翠区(单位名称)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参考模板)
2.乌翠区(行政区划+行政机关全称)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参考模板)
3.乌翠区(行政区划+行政机关全称)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参考模板)
附件1
相关参考模板
乌翠区(单位名称)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参考模板)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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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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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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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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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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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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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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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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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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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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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1.行政机关名称:事项主管部门的规范简称,如市自然资源局、县(区)自然资源局等;2.事项名称:与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名称相一致;3.事项编码:与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实施编码相一致;4.事项类别:行政审批事项的类别,如行政许可等;5.承诺类型:填写事项所适用的信用承诺制类型,如容缺即受理、承诺即开工等;6适用对象:区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7.政策依据:填写内容与权力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政策依据相一致。
附件2
乌翠区(行政机关全称)
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参考模板)
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编号:〔20XX年〕第 号
申请审批事项名称:
申请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行政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本行政机关就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的行政审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事项的依据为:
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的有关规定的名称、发文字号(或发布令编号)以及相应条款等内容应与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依据相一致(具体内容由各行政机关制定)。
二、准予审批的法定条件
本行政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具体内容由各行政机关制定)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在材料目录后注明可以容缺或承诺的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目录由各行政机关制定)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申请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申请人签字盖章):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需要补充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以容缺,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补充提交(申请人签字盖章)
3.在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信用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五、工作流程
1.申请人自愿采用信用承诺方式办理该行政事项的,收到信用承诺告知书并已充分知晓和理解后,应在XX日内作出书面信用承诺。
2.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信用承诺,并提交签字盖章的信用承诺书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审批,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未获得行政审批决定前,不得开展与所申请事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申请人不选择信用承诺或逾期不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5.申请人作出不实信用承诺的,行政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后,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在承诺时间内颁发 (许可证件名)。请申请人可到 窗口(或地点: )领取上述许可证件或自愿采用邮寄方式领取。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实际情况与信用承诺内容不符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无法提交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申请人提交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欺骗情形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准予许可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应当立即停止,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申请人书面信用承诺书按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在信用中国(黑龙江伊春)、伊春政务服务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XX天,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在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违背承诺的,应当及时记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同步纳入信用中国(黑龙江伊春)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共享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其他
1.本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一份由申请人保存。
2.申请人对信用承诺告知事项不明确的,请及时按以下方式联系: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填写)
咨询(投诉)电话: (行政机关填写)
申请人(签字盖章) 行政机关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乌翠区(行政机关全称)
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参考模板)
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编号:〔20XX年〕第 号
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审批的事项,自愿按照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方式办理,按照行政机关明确的信用承诺告知内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人已充分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事项。
(二)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三)申请人能够满足行政机关事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申请人能够在承诺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申请材料。
(五)申请人承诺在信用网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存在曾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等情形。
(六)申请人同意按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将信用承诺书在信用中国(黑龙江伊春)、伊春政务服务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公示,接受行政机关、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七)申请人对自身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行为,自愿依法接受相关处罚、失信联合惩戒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申请人愿意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九)申请人违背信用承诺即自愿接受“共享即惩戒”信用监管模式。
(十)本申请人所作出的信用承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订本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
承诺人(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