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政发〔2023〕4号
乌翠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区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23〕1号)和《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伊政发〔2023〕3号)精神,全面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意义
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在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此次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通过普查获取的详实资料,将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十五五”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组织实施好此次普查,对于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查准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状况,反映经济结构、市场活力、创新动力等方面发展变化,合理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效助力乌翠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以赴完成好此次普查任务。
二、普查组织和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有关单位、部门、企业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将成立乌翠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由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统战部(民宗局)、区委编办、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普查实施工作,切实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工作原则和要求
经济普查是和平时期的一项重大社会动员,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寺庙、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登记资料方面的事项,由区民宗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戒毒所、律师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行政登记资料的事项,由区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的事项,由区工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房地产、建筑业企业的事项,由区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区委政法委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街道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辖区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各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普查工作,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配齐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保证抽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编办、民政、市场监管、税务、工信(商务)、住建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普查登记宣传、普查单位查找和入户登记、普查结果评估、普查资料的分析和开发等相关工作。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普查工作的组织入户清查、单位核实和认定,对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比对存在差异的单位进行核查,并及时向区统计局反馈核查结果。
四、确保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推进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单位、各部门要始终以普查数据质量为核心,把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统一起来,坚持依法普查,压紧压实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坚持实事求是,严守普查数据质量生命线,坚持底线思维,注重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严标准、高质量开展好普查各项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高位推进,强化普查政府行为,全面部署普查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着力推动机构、人员、经费和物资落实,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特此通知。
乌翠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6日
乌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