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市场从业秩序,保障食品安全,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翠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决定对关*敏、孙*、王*、杨*航在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领域、食品安全管理领域实行终身从业禁止,现予公告。
1.关*敏,女,身份号码:230706********0627,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刑事判决书》案号:(2021)黑0718刑初41号〕。
2.孙*,男,身份号码:230281********0938,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刑事判决书》案号:(2022)黑0718刑初3号〕。
3.王*,女,身份号码:230711********0426,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刑事判决书》案号:(2022)黑0718刑初34号〕。
4.杨*航,男,身份号码:230706********0730,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刑事判决书》案号:(2024)黑0718刑初24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上述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使其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