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乌马河国土遗〔2026〕2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93)
因张宝兴保管不善,将乌马河字第162号,房屋坐落于:乌马河区锦铁街17幢20(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宝兴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