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乌马河国土遗〔2025〕34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87)
因张柱春、张桂霞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第008208号,房屋坐落于:乌马河区幸福小区一期13号楼4单元601室,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柱春、张桂霞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