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乌马河国土遗〔2025〕18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68)
因高洪军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00320号,房屋坐落于:乌马河区红旗街29号楼2号门市,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高洪军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