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环罚〔2025〕9号
当事人名称: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700001783377K
法定代表人:曹玉双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黎明路70号
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2年4月在黑龙江伊春经济开发区内建设黑龙江伊春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的调节池、生化处理池等已建设完成,2024年12月完成项目建设并取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未投产运行。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问题。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25日,作出单位: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项目违法事实情况。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25日,作出单位: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项目违法事实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证据4张,作出时间:2025年4月25日,作出单位: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项目的建设情况。
4.证据名称: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25日,作出单位: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项目所在的位置。
5.证据名称: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5日,提供单位: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人:张靓,证明内容: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体资格和单位负责人。
6.证据名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5日,提供人:张靓,证明内容:曹玉双、张靓身份。
7.证据名称:张靓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5日,提供单位: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内容:作为本次情况处理代理人,配合我局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8.证据名称: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5日,提供人:张靓,证明内容:该项目建设单位是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证据名称:关于黑龙江伊春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伊发改发〔2022〕18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5日,提供人:张靓,证明内容:项目总投资额。
10.证据名称:伊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三十三次)、关于黑龙江伊春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登记函、关于黑龙江伊春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伊自然资函〔2021〕345号)、关于做好黑龙江伊春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函(伊发改函〔2021〕90号)、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用字第230700202200002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上材料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5日,提供人:张靓,证明内容:该项目建设情况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间。
11.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95,作出时间:2025年4月25日,作出单位: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2.证据名称:技术咨询合同(ZSH-2021-11)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2日,提供单位: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人:张靓,证明内容:刘玉明为原指定的项目联系人。
13.证据名称:关于黑龙江伊春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说明、机关及事业单位减员通知单(存根)(编号:减员CB2307002308240001)、刘玉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上材料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4日,提供单位: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人:张靓,证明内容:原负责人刘玉明死亡,由现任负责人张靓负责情况。
14.证据名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25日,作出单位: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黄喜民、孙宇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以《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结合《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中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书(除陆地石油开采、陆地天然气开采、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印刷、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外),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产业政策的要求,环境违法次数:1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拾陆万贰仟元整(¥662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四楼财审科411室开具缴款通知书,持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铁力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