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乌马河国土遗〔2025〕16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63)
因张鹏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01254号,房屋坐落于:乌马河区美岸溪小区5号楼4单元101室,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鹏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