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有关规定,《伊春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函》文件要求,我区开展区级全面梳理工作,经各单位填报《乌翠区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申报表》报送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汇总梳理。经梳理,乌翠区共计6家单位具有制定主体资格,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区级行政单位可以依法依职权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范围的区本级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乌翠区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xls
乌翠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4日
附件1
乌翠区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乌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 |
乌翠区乌马河镇人民政府 |
3 |
乌翠区翠峦镇人民政府 |
4 |
乌翠区统计局 |
5 |
乌翠区教育局 |
6 |
乌翠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