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乌马河国土遗〔2025〕7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49)
因张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00023号,房屋坐落于:长征街38栋229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忠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