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通知公告

关于直接适用黑龙江省统计局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1 10:01:04 来源:乌翠区统计局 访问量:

关联稿件

关于直接适用黑龙江省统计局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黑龙江省已制定《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我区直接用黑龙江省统计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不再另行制定相应行政裁量权基准,特此公告。

附件:1.《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2.《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附件1

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政府统计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实施统计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政府统计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2.公平、公正原则。

1)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2)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4.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5.综合裁量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2.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4.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5.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国家机关有本标准中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第八条 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统计违法行为的,或上报不符合实际的统计数据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统计指标之间没有直接逻辑关系的,可以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九条本标准的“应报数据”是指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应予上报和认定的数据。


附件2

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